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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制度

作者: 时间:2022-07-01 点击数:

太原科技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和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使新教师能够尽早胜任教学工作岗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教师是指应聘来我院任教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生以及从其他单位调入的业已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所称的青年教师是指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教师。

    第三条 对青年教师实行教学竞赛制度。青年教师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竞赛,只有讲课合格的青年教师,才能安排相应的教学任务。

第四条 对新教师实行教学观摩制度。青年教师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观摩活动,认真填写《环境与资源学院教学观摩听课表》。  

    第五条 对新教师实行集体谈话制度。学院领导应当对新教师进行一次以上的集体谈话,介绍学院概况、教师职责、规章制度,并提出有关要求。

第六条 对新教师实行导师制度,为期一年。学院应当为每名新教师指定一名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作为其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当在备课、上课、科研等方面对新教师进行耐心指导,帮助其成长。  

第七条 对新教师、青年教师实行培训制度。学院、教研室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新教师、青年教师进行业务培训,重点培训如何备课、如何制作课件、如何书写教案、如何进行课堂教学、如何命题等。

    第八条 对新教师实行试讲期制度。新教师担任课程的第一学年为试讲期。试讲期间,新教师的教案、讲稿或课件必须交导师或教研室负责人审查,并应当听一名以上其他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全程讲授一门相同或相近课程;学院领导、教研室负责人、新教师的导师必须听新教师讲课,并及时向新教师反馈意见。试讲期间,新教师不得独立对核心课程编制考试试题。

    第九条 相关教师不执行以上条款,不得安排教学任务,年终不能评优。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与学校的有关规定冲突的,执行学校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与资源学院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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